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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指南/佛山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时间:2020-10-07     人气:3271     来源:     作者:
概述:办事依据:1、《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顺府发〔2007〕31号)2、《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7〕124号)3、《关于实施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一卡通”试行办法的通知》......

办事依据:

1、《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顺府发〔2007〕31号)

2、《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7〕124号)

3、《关于实施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一卡通”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38号)

办理条件:

1、已参加顺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区内承办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提交材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区内所有承办门诊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挂号,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办结(每天限报1诊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现场结算

联系电话:0757-22222555

办理地点:承办顺德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

办公时间:按照各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时间

表格下载: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1、现场结算: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每天限报1诊次)。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7)符合条件残疾人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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