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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09-20     人气:1137     来源:     作者:
概述:  首先,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

  首先,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住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监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土地供应。

  区物价、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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