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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地块中标后,男子一直不签合同,10万保证金被没收!

时间:2020-08-18     人气:20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admin
概述:佛山中院日前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近来,佛山一经济社将某地块公开招租,共7人竞标,杨某在中标后,却一直未与该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经济社没收了杨某缴交的10万元保证金。......

  佛山中院日前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近来,佛山一经济社将某地块公开招租,共7人竞标,杨某在中标后,却一直未与该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经济社没收了杨某缴交的10万元保证金。杨某遂将该经济社起诉至法院。记者获悉,佛山中院最终判决,某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元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中标后未签合同,1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据佛山中院消息,近来,佛山某经济社将其一地块通过公开竞投方式招租,对外张贴招投标公告后,共有7人交纳竞投保证金,并签署《参与投标承诺书》,参与招租竞投。

  杨某参与了竞投,在书面确认中标后,却以该经济社未向其退还一半保证金、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等与招投标信息不符为由,未在约定时间内,与某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经某经济社函告催促,杨某仍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后某经济社函告杨某因其中标后拒签合同,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某经济社将重新组织招投标,并没收杨某缴交的保证金10万元。

  判决:经济社无须返还10万元保证金

  此后,杨某将该经济社起诉至法院。杨某认为,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在某经济社,某经济社无权没收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某经济社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中,某经济社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经济社无需向杨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

  杨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招投标流程后某经济社确定杨某为中标人,并由杨某对此签名予以确认,故双方在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过程中均应受《参与投标承诺书》的约束。

  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违反约定。《参与投标承诺书》所载“中标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同意按地块现状及招租条件承租”的内容,表明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全部转为租赁保证金和要求杨某按地块以往租金收取形式承租,不违反约定。

  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参与投标承诺书》没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表明该事项需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协商确定,且根据日常交易习惯,租赁期限到期后,出租方在租赁场地交付新承租方时间未确定的情况下给予原承租方一定的清场时间,合情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某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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