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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驾照换证流程/佛山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和撤销怎样办理

时间:2020-09-17     人气:1040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提交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县级或......

  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提交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白底免冠正面彩色近照3张(相片尺寸: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办理流程

  业务受理→缴费→领取驾驶证

  注: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办理时限

  1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联系电话

  禅城:82962829 南海:86263166顺德:22835010三水:87732412高明:88221216

  办理地点

  禅城区: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南海区:南海车管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顺德区:顺德车管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三水区:三水车管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高明区:高明车管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 机动车停驶或者复驶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申请停驶的,还应当审查号牌和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停驶或者复驶的信息和日期,并将记录的内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登记栏,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2、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2、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3、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管理所将《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并按照该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有关事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将《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3、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撤销日期;销毁号牌;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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